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均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出具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有疾病的,经附属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准时到校,先向财务部门交清有关费用后方可到二级学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者,逾期两周不注册即作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由各教研室组织教师评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教务部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交各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管理科室载入学籍登记册。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采用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教学计划中有实验(实习)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60%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 ;教学计划中没有实验(实习)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80%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20% 。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学生因伤、病经附属医院证明短期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者(或持有残疾证),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开设保健体育课,并评定成绩。体育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限期再补考一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免修体育课。
第八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参加平时测验者,可免试,所缺平时成绩不计入学期总评成绩;
(二)未参加期末考核者可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按第六条规定的办法评定学期成绩,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三)未参加补考者,可于下一学年随下一年级补考;
(四)因公事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成绩以“75”分计,如本人认为该成绩不符合其真实水平,可在补考时参加考核,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办法评定成绩,考核后成绩不足75分的,按75分计,超过75分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分。未参加平时测验的,参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评定成绩。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分。经补考不及格的,可参加当学年第三学期补习后的补考,仍不及格的,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过批准。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由教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方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经过补考后,一学年内考核课程成绩不及格门数达四门的,应予留级。各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留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每学期授课考核科目,作为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英语学期成绩计入该学期留级课程,有关规定见附则一;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除体育课外,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若教材变更,则应重修。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提出,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推荐,拟转入的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的,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包括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转学的);
(二)要求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独立学院转入院本部的;
(四)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六)属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女生结婚后生育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专科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只负有保留其学籍的义务;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愿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服兵役的学生,必须持本人复学申请、退役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科目累计达5门以上的(含5门);
(二)学生在同一年级须第二次留级的;
(三)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三年(即五年制本科超过八年,四年制本科超过七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一年(即三年制专科超过四年);
(四)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应休学经学校动员却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经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提出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从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手续并离校,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应至少学满一年)。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同意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级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审查合格,作为所在试读班级的正式学生参加学习。具体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向教务部门领取《留级试读申请表》,按规定填写清楚,交所在年级辅导员和二级学院、系、部签署意见;
(二)将《留级试读申请表》交教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组学习;
(三)试读期满后向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系、部写出鉴定意见;
(四)经教务部门审查合格的,作为试读班级的正式学生参加学习;凡试读期间再次达到留级规定或违反校纪、校规的,不再试读,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考 勤
第三十三条 各小班班长负责学生年级考勤工作,如班长缺席,由副班长、班委负责,不得中断。班长应按请假规定执行考勤制度,将同学出勤情况填入考勤表。考勤表每天向二级学院、系、部呈报一次。
第三十四条 无论病假、事假、公假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上课时报告上课教师,并向辅导员、二级学院(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办理请假登记手续;
(二)辅导员准假权限为一天;二级学院、系、部准假权限为一周;请假一周以上必须经学生处批准,考试期间请假必须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期满,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缺课一天以上的学生名单,由二级学院、系、部正式通知任课教研室。
第三十五条 无论事假、病假均须按请假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病当时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次日内办理补假手续。凡事假一律不准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论处。女同学在生理周期内上体育课时,由本人向体育教师请假,可准予免上当天的体育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公请假,必须经二级学院、系、部批准并办理公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毕业实习请假,应按所在实习单位的规定办理。请假达一周以上的,须报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每周将学生考勤统计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向教务处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所缺课程不另行安排补课。如缺课时间达该学期上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即令其休学。缺毕业实习达三个月的,须按实习计划补足所缺内容方可毕业。缺毕业实习达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的必须休学。
第四十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病住院治疗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于考前向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按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否则以擅自缺考论处。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予以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考虑“推免研究生”和毕业择优分配。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下列五种:(1)警告;(3)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考试作弊两次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给予处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处分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及申诉。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对学生作出的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记载,一律不得撤销。若处理依据不实可予改正,处分不当可重新处分。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出具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两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其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主要是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情况的鉴定。
第五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贵阳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毕业实习各按实际门数计算,经补考后凡一门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此后的一年内再申请最后一次补考。
第五十七条 学生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在此后的一年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允许再回校参加一次补考。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破损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有关成绩计算办法
一、外语成绩计算办法
(一)英语课各学期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的,仍须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英语课程学习并参加期末考试。
(三)以往各学期英语成绩不及格,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考试合格的,视为英语第二次补考及格。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的,具有被推荐为免试研究生的资格,在毕业总评成绩中加一定分数。
二、毕业综合成绩评定办法
(一)学生毕业综合成绩评定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各门考试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考试成绩;
(二)学生毕业综合成绩中各部分所占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临床医学(含各专业方向)、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法医学、护理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方向专业本科:各门考试课程成绩占综合成绩的70%;毕业实习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0%;毕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0%。
2、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各门考试课程成绩占综合成绩的70%;临床实习占综合成绩的10%;毕业实习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0%;毕业论文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0%。
3、医学检验、医学生物技术专业本科:各门考试课程成绩占综合成绩的70%;毕业实习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0%;毕业论文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0%。
4、药学、生物医学工程、法学(医事法律方向)、英语(医学英语方向)专业本科:各门考试课程成绩占综合成绩的80%;毕业实习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0%;毕业论文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0%。
5、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药学、护理学、医学检验设备维修与营销、药品营销专业专科:各门考试课程成绩占综合成绩的70%;毕业实习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0%;毕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0%。
6、本附则未列举的专业参照相应专业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