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学生社团协会在校组织学生活动的能力,健全协会的内部制度和对协会的引导、管理机制及协会干部的培养机制,推动协会走上正规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协会是指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会员一般不少于20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协会实行登记成立、年度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校对协会的管理、指导部门为院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协会必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一)、协会管理部门对协会的管理全面负责,日常工作侧重协会的登记注册,违纪处理等行政事务。
(二)、协会指导部门对协会的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服务,对其主要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负责协会活动基金的日常管理,协会的评估表彰及其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协会的会员应是取得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六条 发起成立协会应具备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筹备组要制定协会章程、协会章程包括协会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有必要以协会形式开展活动。
第七条 协会登记
(一)、协会按发起负责人身份在院团委登记。
(二)、申请登记时,协会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向协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协会的章程草案。
2. 协会的发起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3. 协会的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4. 协会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院团委批复同意并盖章后,协会即正式成立。
(四)、宗旨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协会在原则上同一时期只批准一个。
(五)、协会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 登记成立的协会要进行年度注册
(一)、登记成立的协会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内均要向协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由院团委统一注册,注册时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协会的活动情况总结
2、上一学期的财务预算和物品清单
3、协会的变更情况
4、协会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5、协会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二)、协会登记成立或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再没有申请注册者,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九条 协会负责人从本协会成员中酝酿推荐,报院团委批准产生。
(一)、协会负责人主要指协会会长、副会长及财物管理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协会负责人。
1、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协会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协会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不宜担任协会负责人事项者。
第二章 协会管理和活动
第十条 协会的指导
(一)、协会的挂靠单位及导师
协会在发起成立时须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应是院党政部门或教研室;指导老师该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应熟悉协会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协会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协会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二)、协会的顾问
协会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治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习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协会顾问。协会顾问的职责是在协会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协会的活动进行帮助,聘请顾问时,协会须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一条 协会的活动管理
(一)、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原则上不干预协会活动
(二)、协会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三)、协会举办以下活动要向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制度
1、两个以上(含两个)协会联合举办活动。
2、与院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4、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5、室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6、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7、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8、其它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9、100人以上的活动必须上报院团委备案,50人以上活动必须上报系部备案。
(四)、申办上述活动须在三天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协会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协会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的管理
(一)、协会的财物归该组织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
(二)、协会应有专门管理财务的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支出,协会每年末须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总结报告,以供管理部门检查及协会会员监督。
(三)、协会解散时,财务交社团联合会代管,原协会负责人须出具财务清单。
第三章 协会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于协会违纪行为:
(一)、未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相符。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五)、从事不利于学生全面素质培养的活动。
(六)、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的活动。
第十四条 对违纪协会的处理
(一)、对协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因在协会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任何协会活动。
(二)、对协会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协会经整顿后,需重新注册。
(三)、协会违纪时,视情况由学校管理部门报请学校追究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四章 协会的解散
第十五条 协会经理事会提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报院团委批准,方可解散。
第十六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解散:
(一)、会员长期不足20人者(具有特殊性质的协会除外)。
(二)、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协会解散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声明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