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我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3、认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1.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2.农村及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二)档次划分:
一档:特殊困难。具备(一)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的证明)的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二档:困 难。 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下;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
三档:一般困难。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150元之间;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100元之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程序和要求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和划分档次,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报各二级学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
4、各二级学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二级学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校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求学、健康成长。各二级学院、系、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四、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