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制定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学校内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刑事制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扰乱公共秩序或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的信息传播,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凡一学期累计旷课18学时以内,批评教育,并扣德育考评分;旷课19—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按《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等电器设备及违规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者,除缴没违纪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等恶劣影响者,要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教室宿舍设施及通讯、网络线路等设施者,要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个人信息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4.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者;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5.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安全稳定者。
第十二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参与打架斗殴者,根据造成伤害后果,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知情不报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有本项所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参与二次以上斗殴、打架者;持械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斗殴提供凶器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报复斗殴者;侮辱或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
第十三条 对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送交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冒领、侵占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至6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含6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帮助窝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除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聚众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除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承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或冒用学生证、其他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资金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招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按照《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私自占用床位、宿舍或将宿舍用具搬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私自更换门锁或将钥匙转借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在宿舍区饲养宠物,焚烧物品、向楼下泼水或丢杂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个月内晚归累计3次以上者,视晚归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留宿外校人员、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观看、存储、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制品或非法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三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调查核实,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处,学生处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调查核实,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处,学生处呈报分管校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享受奖学金一学年。
(二)取消参与评选各类优秀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学生的一切待遇,由辅导员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两周。其善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传达到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决定。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