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若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者可申请缓考。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学生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
2、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
3、其它意外突发事件。
第三条 凡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填写《学生课程考试缓考申请表》,持附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或有关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其它意外突发事件需二级学院(系、部)提供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四条 缓考原则上必须与正常补考一起进行。
第五条 缓考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评定成绩方式进行登记。
第六条 缓考不及格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七条 同一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
第八条 本规定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