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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8日 作者: 编辑: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为普通高等医药院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包括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讲座等以及其他课外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设备和设施。
  (二)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学校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均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出具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扳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出现有疾病的,经省级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准时到校,先向财务部门交清有关费用后方可到二级学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者,逾期两周不注册即作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由各教研室组织教师评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教务部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采用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教学计划中有实验(实习)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60%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 ;教学计划中没有实验(实习)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80%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20%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学生因伤、病经省级医院证明短期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者(或持有残疾证),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开设保健体育课,并评定成绩。体育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限期再补考一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免修体育课。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参加平时测验者,可免试,所缺平时成绩不计入学期总评成绩;

(二)未参加期末考核者可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办法评定学期成绩,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三)未参加补考者,可于下一学年跟随下一年级补考;

(四)因公事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成绩以“75”分计。如本人认为该成绩不符合其真实水平,可在补考时参加考核,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办法评定成绩。考核后成绩不足75分的,按75分计,超过75分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分。未参加平时测验的,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分。经补考不及格的,可参加当学年第三学期补习后的补考,仍不及格的,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由教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方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过补考后,一学年内考核课程成绩不及格门数达四门的,应予留级。各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留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每学期授课考核科目,作为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英语学期成绩计入该学期留级课程,有关规定见附则一;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三条  除体育课外,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若教材变更,则应重修。

第二十四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省级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辅导员提出,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院长审定后报院长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的,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包括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转学的);

(二)要求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四)属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受伤等经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女生结婚后生育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只负有保留其学籍的义务;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愿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省级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服兵役的学生,必须持本人复学申请、退役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节  退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科目累计达5门以上的(含5门);

(二)学生在同一年级须第二次留级的;

(三) 除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三年(即五年制本科超过八年,四年制本科超过七年)。

(四)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却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经省级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各系部提出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从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手续并离校,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应至少学满一年)。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级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审查合格,作为所在试读班级的正式学生参加学习。具体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向教务部门领取《留级试读申请表》,按规定填写清楚,交所在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

(二)将《留级试读申请表》交教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组学习;

(三)试读期满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写出鉴定意见;

(四)经教务部门审查合格的,作为试读班级的正式学生参加学习;试读期间再次达到留级规定或违反校纪、校规的,不再试读,作退学处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其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主要是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情况的鉴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毕业实习各按实际门数计算,经补考后凡一门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此后的一年内再申请最后一次补考。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在些后的一年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允许再回校参加一次补考。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破损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过期限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凡旷课者每天按六学时计算。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需免修课程,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考勤制度的学生,辅导员、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反者须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五十条  凡一学期累计旷课18学时以内,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德育考评分;旷课19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请假都必须出具请假条。请假一天,须经辅导员老师批准;一周以内,由系部批准;一周以上由学生处审批。以上所有请假情况均需要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及批准人销假。假满不能按时返校学习者,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假有关细则按《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持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具体规定见《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大学生社团协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管理学生住宿。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采用表扬和奖励的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实行择优推荐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可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详细办法见《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等条款。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15日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详见《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9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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