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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2-10-26 07: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全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和贯彻落实不走样,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现根据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及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院领导和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在起草有关文件、安排工作时,要将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为工作目标之一,并作为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人力资源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考查的重要内容,负责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三)纪检组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纪律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党委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任,共同搞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认真履行好“三重责任”:即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下属及家属;管好主管(或分管)的部门。按照“谁主管(或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岗双责”:即既抓业务,又抓廉政;即抓机关,又抓基层。
第六条  院党委、院行政的责任
(一)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总揽全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支持院长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规定等,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
(三)党委班子在带头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尤其组织学习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听取院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支持上述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四)听取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支持上述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五)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广大教职员工生的意见,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关系广大教职员工生的利益的重要事项,将依据其有关规定,实行“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尽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让群众满意。
(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主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党委书记、院长的责任
(一)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和部署。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重点管好领导班子成员,保证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三)传达和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法规、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学校  党风建设等情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发挥模 范带头作用。
(五)根据上级关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的部署,结合我院实际,主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听取纪委、计划财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领导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七)党委书记主持并按期过好党委民主生活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
(八)经常了解全院各部门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若发现违纪苗头及时打招呼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及时研究处理意见并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分管工作的全过程。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分管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不正之风,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问题严重的,要向院党委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指导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过好民主生活会和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六)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纪检组长的责任
(一)协助学院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组织协调,完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及时向党委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精神,掌握各单位贯彻落实的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三)主持纪检工作,根据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主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制定纪委委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四)领导、组织管辖范围的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五)负责纪委委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查清问题,追究责任。及时总结推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管好自己、本部门工作人员;副职协助正职,对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廉政法规,进行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增强抗腐防变能力,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认真贯彻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在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抓实抓好。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教学管理工作之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主要干部的选拔、重大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积极推行院务、系务公开,主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五)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六)经常了解副处、科级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发现违纪违法苗头及时打招呼制止,问题较重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接受并配合学院纪检组、计划财务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院纪检组的责任
(一)认真履行纪检在党政廉政建设中应尽的工作职责。
(二)按照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院党委和院行政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贯彻意见,报党委审定后执行并协助学院党委、院行政提出建议,同时报告上级纪委。
(三)协助党委抓好全院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
(四)深入到学院下属各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及时向院党委、院行政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报告上级纪委。
(五)配合学院组织部抓好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认真抓好学院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七)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的责任
(一)对学院财经使用作好预、决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二)每年的预、决算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三)配合学院纪检组查办财经方面违纪违法案件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负责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掌握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纪检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承担责任和实事求是、层层负责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等,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要求,应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人事部门和有关党组织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并向党政领导班子作出报告。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机关处理。
(一)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二)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四)有贪污贿赂行为的。
(五)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的。
(六)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七)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的。
(九)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
(十)妨害社会管理员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地认定有无领导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主次。
(一)领导干部能够认真抓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所属干部发生了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下,又能够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查办案件的,不予追究。
(二)对干部的选拔使用符合干部标准和任用程序,同时进行了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被提拔的干部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追究选拔使用干部的领导责任。
(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出现了廉政方面的问题,在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有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者和提议者的责任。
(四)对于本单位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外,有的须视情况上追一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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