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建 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党委委员和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院党员民主生活会,即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各部门处级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 随时召开。根据学院工作的特点,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6—7月进行(或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院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一 周报告上级党组织。各部门党员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和主题、参加人员要提前一周报院党委组织部和院纪委。
第七条 院领导除参加院党委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外,要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或部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和协调。学院纪委协助党委做好具体工作。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以及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的情况。
(二)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团结协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情况。
(三) 艰苦奋斗,廉政勤政,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 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五)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合格人才的情况。
(六)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七) 上级指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八) 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的准备工作
(一) 根据上级的部署,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 组织好学习。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2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三) 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主动征求教职员工的意见。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办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征询学院党委及分管领导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
(四) 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学院纪委、党委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整理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委书记汇报,征得同意后,于会前转告给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五) 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六) 领导干部个人要针对会议议题和内容,结合自己的实际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好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七) 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到会人员。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要坚持“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围绕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达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增强团结的目的。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在原则问题上分清是非,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和研究工作的会议。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应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主持。各支部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会上,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积极开展思想交流,找准问题,统一思想,解决矛盾,改进工作,切实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同时,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稿。书面发言稿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讲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三条 根据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需要,可邀请非党同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民主生活会的有关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意见。其本人是否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自我批评,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时间要充分保证,内容和发言一次进行不完的,可另外安排时间进行,做到善始善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第十五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各级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的和向上级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报上级组织。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各党支部或教职员工通报的,应通过简报、会议等形式予以通报。对教职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其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没有解决突出问题,干部群众意见大的基层党组织要提出批评,责成限期纠正;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和戒勉。
第二十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议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阳医学院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委员会
2012年10月18日